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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監(jiān)管層下發(fā)《中國信托業(yè)保障基金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表示將設立中國信托業(yè)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,負責基金的籌集、管理和使用;基金的資金來源于信托公司表內外資產余額認購以及文件規(guī)定的另外四種途徑,基金將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機構重組和短期流動性救助。該征求意見稿表示,管理辦法將自10月起施行。
按照征求意見稿,基金公司由中國信托業(yè)協(xié)會聯(lián)合信托公司等機構發(fā)起設立,實行公司化管理、市場化運作。
據(jù)了解,基金公司的職責,除了籌集、管理和運作基金,還包括:監(jiān)測信托公司風險,向監(jiān)管部門提出信托公司監(jiān)管和處置意見;負責基金認購者的權益保護和基金的清算償付;核查基金認購者的基金認購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、償還情況;以及接受監(jiān)管部門委托,托管被停業(yè)整頓、撤銷或關閉的信托公司,參與其資產處置和機構重組。
值得一提的是,對于認購基金部分,該文件進一步規(guī)定,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%認購,資金信托按新發(fā)行金額的1%認購,財產信托按其收益的一定比例認購,具體辦法另行規(guī)定。資金信托認購的基金中,屬購買市場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,其基金由信托公司認購;屬融資性資金信托的,其基金由融資者認購,在每只資金信托計劃(查詢信托產品)發(fā)行終了時,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,由信托公司按季向基金公司集中劃繳。
征求意見稿還顯示,基金使用應當遵循化險救急、有償使用原則,主要用于信托公司的機構重組和短期流動性救助。
意見稿規(guī)定,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,可以向基金公司申請使用基金:一是信托公司經營正常,各項指標符合監(jiān)管要求,因單只優(yōu)質資金信托計劃到期,融資方不能按期清算支付資金,信托公司擬短期接盤而缺乏流動性支付的;二是信托公司經營管理正常,資產實力較強,各項指標符合監(jiān)管要求,但單只出險資金信托計劃因存在賣者盡責瑕疵,需要信托公司賠付而流動性賠償能力不足的;三是信托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(guī)經營,被責令股東退出或行政關閉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將影響信托投資者合法權益的;四是信托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重組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,仍將危及信托投資者合法權益的;五是需要使用基金的其他情形。
另外,信托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(guī)經營,被責令股東退出或行政關閉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將影響信托投資者合法權益的;信托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重組,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,仍將危及信托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也可申請。
來源:經濟導報 時間:2014-09-12 作者:莊會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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